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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2號
原 告 正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2,3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6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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