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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羅世杰
被 告 鄭惠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惠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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