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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 告 杜汶錚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64萬6,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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