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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郭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9,1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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