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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簡燕山
被 告 歐陽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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