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175,2016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古瑞琴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芝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7,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7,980 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