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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凃志煌
被 告 蔣委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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