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241,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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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呂興隆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2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3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至本院民事庭調解,並於同日下午4 時1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被告並應於本年3 月9日以前提出答辯狀及聲請調查事項到院,繕本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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