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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黃元靖
訴訟代理人 黃文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建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附民字第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對被告廖玉美之起訴,另以105 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被告廖建昌被訴部分於本院民事庭。
而原告於上開裁定移送民事庭後之民國105 年6月7日以書狀追加廖玉美為被告,並聲明為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遲延利息)暨被告二人應塗銷最高限額250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就其追加被告廖玉美之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 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5,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之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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