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972,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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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江○維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江○明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簡○○ 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張智育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享
法定代理人 田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清單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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