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更(一),7,2018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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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正明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金蓮
郭盛雄
郭勝祿
郭淯秀
郭淯美

郭真睿
郭雪華

郭惠真
郭肇琮
楊嫦娥
郭又齊
郭慧貞
郭慧玲
郭銘憲
陳郭慧麗

郭陳份
郭瓊惠
郭百恭
謝榮勳
謝博容
謝榮富

謝榮興
謝碧霞
謝碧雲
郭春成
郭游送
郭清傳
郭文得
郭文忠
李郭春子
郭春梅
郭春玉
徐慧茵

呂財丁

呂財旺
呂淑萍
許徐阿圓
徐陳淑惠
徐俊傑

徐俊國
徐俊富
徐俊強
徐懿慧
楊徐阿盡
許茂隆
郭德盛

郭義雄

黃瑜珮
郭好美

曾謝秀珍

吳謝淑惠
謝秀琴

許永義
許銘升
謝陸淑貴
謝立人
謝逢平
張謝雪
謝怡苓

林玉雪

林慶福
林慶勳
林慶忠
游翃聿
游菁梅
游富穗
陳詠琮
游偉銘
游政三
游莊月香
游輝魁
游富繁
游玉敦

游斐靖
陳游秋菊
林慶富

梁林慧卿
郭林玉秀
郭致戩
郭雅筑
郭雅婷
郭翌桾
郭調政
郭麗琴
郭麗華
郭美惠

郭明輝
郭鄭寶春
郭哲男
郭哲志
郭美俐
魏嘉霖

郭曉燕
郭宣孜
許郭秀玉
鄒文仁
鄒文義

林淑媛

鄒佩庭
鄒政璁
鄒碧參
林游氏阿會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郭春隆
郭來榮

郭來華
邱麗華
楊舒米
郭裔辰
郭裔正
郭阿美

郭寶珠
郭莊素
郭來全
郭來旺
郭來聰
郭來明
郭秀庭

郭許貴英
郭來標
郭來松

郭來東
郭美雲

郭美麗
許輝仁
許依雯
許輝忠
許玉雲
戴錦添

戴錦滿
蔡戴蘭香
戴秋香

戴官阿菊
戴官義
戴官秀

戴官明

戴明珠
戴春芳

彭春妹
戴錦發
戴雲婷
戴雲杰
蕭明惠
戴承洋
郭王有
郭秀清
郭秀雄
郭秀明
郭秀慧
郭許美容
郭碧純
郭來明
郭來發
郭慶裕
林郭春香

郭春英
郭政仁
張郭春月
郭春玉
黃佩盈
黃逸智
郭啟訓
郭啟傑
郭美卿
郭美惠
郭惠文
簡慶麟
郭凉招

郭慶龍
簡美貴

郭慶輝
簡惠通
郭惠量
楊嘉雄

楊倩儀
楊銘薰
楊明儀
郭啟恭
郭張氏英
簡郭麗香
郭許幼妹
郭森吉
郭慶仁

郭慶琮
郭鴻芳
郭秀香

郭秀美
郭王宜柔
郭耀隆
郭莉嬅
陳淑貞
邱芳雄
魏邱鳳照
郭萬枝
郭云家
鍾秋容
鍾秋英

鍾秋霞
郭秋珠
郭惠美
郭惠英
郭萬福
郭子平
郭子德

鍾瓊良
郭禾鈞
李忠平
郭忠勇
郭佩芬
張良福
張福成

張阿琳
張家全
張文義
邱張阿桃
張麗君

李郭阿有
郭鄭麵
郭素貞
郭美瑩

郭麗香
郭素珠
郭鳳嬌
郭鳳珠
郭素芬

郭東隆
郭清松
郭建旺
郭啟全
郭啟富
郭啟盛
郭勝發
蘇郭麗卿
郭彩燕
郭素滿
吳來發
吳言富
吳來華
吳來松
吳來麒
吳明煒
吳梓圻
吳銀昌
李吳嬌妹

宋義朝
宋雯馨
宋美慧
宋榮偉
徐進來
徐進和
徐進通

陳郭阿双
郭曾金妹
郭啟旺
郭彥志

郭彥輝

郭啟智
郭寶珠
黃勝夫
闕郭慈愛
劉郭阿教
黃泰源
黃泰鈞
黃重璟
郭啟榮
郭啟華
徐郭美玉
郭怡君
郭宗義

郭昭夫
郭彥甫
郭崇孚
郭啟松
林郭秀卿
呂郭秋月
郭先容
李榮豐
李榮隆
李慈箔
李慈靜

李慈容

李慈紋
陳財旺
陳阿忠
陳讚成
陳阿傳
陳珮綺
江陳阿秀
楊陳阿玉
陳清正
郭先享
郭呂阿涼
郭芙蓉
郭麗娟
蔡承洋
蔡偉綸
郭麗芳
郭垂青
郭掌從
郭蔡錦珠
郭仁
郭啟鵬
翁秀娥
廖家豪
廖淑芳
廖振殿
游廖秀琴
簡郭毛慎
林郭𤆬足
吳郭阿素
張李玉蘭
張晋榮
張晋維
張瀞文
張婷

張吳月琴
張盛傑
張鈺薰
張文豪
張文秉
黃麗雪
張修鳴
張心盈
陳張美惠
張秀惠
張保惠
鄭正雄
鄭光武
鄭明全
鄭明倉
鄭明杰
鄭靜枝
林權德
郎秀慧
郎紫婕
郎世瑀
金郭春貴
郭文達
劉信志
莊宗憲
莊惠閔
郭樺霈
郭美均
郭雪芬
郭汶龍

郭建宏
簡金土
簡月香
簡文元
簡淑禎
簡金祥
簡月霞
簡杏
簡淑皓
郭份
蔡郭阿教
郭承華
郭豐源
趙郭美雲
楊郭月香
簡慶華
簡茂益
簡慶堂
簡茂安
向簡月英
郭順良
簡順賢
郭振雄
簡紅棗
郭蔡葉

郭承錦
郭林春娥
郭子宏
郭麗珍
郭佩玲
郭月緣
郭仁芳
郭秀慎
郭承昌

謝郭阿絨
林郭阿菊
郭月琴
郭先哲
郭先智

郭先超
郭氏阿丹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郭心旺
郭徐春梅
郭聖傳
郭先景
郭美玉
郭承勇
郭承平

林秀英
陳張阿美
張來水
張美華
張盛龍
張宗霖
張永岱
郭吳絨
郭瀚隆
郭承俊
郭國霆
郭新呂
郭承財
郭展源
郭琇敏
陳郭阿娥
郭秋月

李郭阿爽
大森信助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徐敬龍
郭美女
郭美杏

郭芷蓁
郭美真
黃郭阿琴
許郭貴美
郭朝銀
許徐謹
許健城

許健治
許健昌
許素琴
許健湧
許健中

許素卿
姜許素秋
游許素麗
許健華
許素惠
許振源
許陳秀月
許銀森
許凱森
許梅森
許箇森

許錦森
許鈞弼
許登麟
徐淑榕
莊徐淑郁
徐長義
郭素貞
徐正坪
徐正德
徐慧如
徐淑珍

徐淑華
徐長錡
李阿鳳
李福來
郭黃月蓉
郭耿宏
郭智豪
郭映君

郭長澤
郭智謀
陳郭美惠

劉美瑩
劉宥庭
陳繼元

郭林鳳梅
郭詩淵
郭俐穎
郭希謙

郭雨達

郭美嬌
郭素珍

游喜賢
游美卿
游美慧
游碧琴

郭武雄
郭太平
郭國亮
陳寶鸞

郭承政

郭怡青
郭佩昀

郭泰發
郭太益
楊哲聖
楊哲勳
李楊彩雲
楊永金
郭雨德
陳美淑
楊碧月
郭時燮
曾郭蘭卿
郭碧柔
郭秀玲
郭時川
郭時舜
郭時錫
郭時師
郭月美
郭惠善

郭吳賽梅
黃郭彩雲
劉郭月琴
賴郭月鳳
郭秀蘭

郭秋香
郭素月
郭枝華

郭賴和美
郭淑玲
郭琦玟
郭淑薇
郭世琩
郭竹寬
郭宏國
郭玉山

郭份

賴文祥
賴文雄
賴樹男

賴淑芬
賴施阿滿
賴永順
賴玉森
賴綜恩
賴潘阿柳
賴宣綺
賴添財
張銘雲
陳麗華
張格維
張育寧
張怡琪
郭進吉
張進順


郭鎮華
張得梅
郭春子
郭春桃
郭淑貞
郭雅君

郭春福
陳美雲
郭玉嬋
郭珮甄
郭婷雅
謝郭木桂
許郭木燕
郭速霞
郭速梅

楊足
郭清輝
郭春香
郭春美
郭春玉
郭春月
郭清治
郭時田
張紅招
郭遠鈞
郭國峯
郭蔡雄
郭金塗
郭志麟
郭惠芬
郭先國
郭先嘉
郭蔡啟
郭蔡欽
郭蔡俊
郭蔡茗
郭蔡龍
郭蔡逢
郭英勇
郭蔡金
郭春梅
陳郭玉桂

郭春暖
郭春蘭
陳怡雄

陳玉美
郭森晃
郭秀桃
郭錦棟

蔡郭淑貞

郭瑞瓊

馮秀玉
郭蔡增
林阿蘭
范桂蘭
郭蔡端

郭蔡賢
郭宗豪
龔勝彬

李玉蓉
郭王淑女即郭財丁之繼承人


郭容彬即郭財丁之繼承人


郭雍芳即郭財丁之繼承人

郭家孜即郭財丁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美郁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家豪即郭盛煌之繼承人

郭美慧即郭盛煌之繼承人

郭沛涵即郭盛煌之繼承人

張玲即郭盛煌之繼承人

陳茂松即陳郭阿娥之繼承人

陳億青即陳郭阿娥之繼承人

陳碧秋即陳郭阿娥之繼承人

陳碧霞即陳郭阿娥之繼承人

楊邑寧即楊阿勤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復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係就其與上訴人及許金蓮等人間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共有人間必須合一確定,雖許金蓮等人於本件判決後,未提起上訴,然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上訴效力,亦及於其餘被告許金蓮等,爰將其等列為視同上訴人。

三、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379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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