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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邱秀美
相 對 人 邱許桃
邱奕成
邱進福
陳執中
陳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十九頁附表編號4 、5 號「分割方法」欄關於「邱秋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邱秀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鴻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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