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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3,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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