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重訴,266,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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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范振信
劉春蓮
洪毓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240 元,原告僅繳納5,000 元,尚不足12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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