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重訴,363,2020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溫政翰
溫佳穎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慶玄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林陳壁雲


被 告 郭遠馨

被 告 郭遠蓮
被 告 戴童乃
被 告 童拱照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童 純
被 告 邱童月幸

被 告 郭德龍


被 告 郭遠雪



被 告 黃月霞

被 告 郭志平



被 告 郭志鴻

被 告 郭思汝


被 告 童德黌



被 告 童德觀
被 告 童德勝
被 告 童德湍
被 告 陳中榮

被 告 陳光昱

法定代理人 陳武農
被 告 林秉訓
被 告 陳若葵




被 告 童梓英(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游梓勝(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游梓來(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梓輝(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黃鳳招(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阿惠(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其隆(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其昌(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童景雄
被 告 童景朝


被 告 童景王

被 告 童金勸

被 告 童張蘭桂

被 告 童滄祥

被 告 童美華

被 告 童方伶

被 告 童正勇

被 告 童正富

被 告 童 閔

被 告 童月勤
被 告 郭美慈
被 告 童詩涵
被 告 童詩評


被 告 童貴文

被 告 童國禎


被 告 童貴銘



被 告 童寶珠
被 告 童德根

被 告 童德藤

被 告 黃秀結
被 告 黃童梅

被 告 黃敏華

被 告 黃敏惠

被 告 童玉女

被 告 官蒼永

被 告 童奕豪
被 告 吳淑雅(即童滄林之繼承人)

被 告 童婕寧(即童滄林之繼承人)


被 告 童信傑(即童滄林之繼承人)

上3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童水生
被 告 簡功燦

被 告 程重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61 號回復繼承權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案件終結前(暨後續上訴、發回等程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前開民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此有相關裁判書附卷可參。

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