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重訴,492,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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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47,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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