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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高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所為關於被告高銘欽部分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就被告高銘欽部分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訴字第707 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裁定命在該拆屋還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高銘欽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07號行政訴訟於判決後提起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 年6 月4 日以109 年度判字第319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1 至127 頁),是該行政訴訟案件關於被告高銘欽部分業已確定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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