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重訴,545,2020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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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黃楊玉裡



訴訟代理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被告黃榮仁、黃楊玉裡部分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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