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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娉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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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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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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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104年11月30日 │57萬0,250元 │七三八六一一四 │ │
│ │梁娉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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