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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可暘通訊
法定代理人 邱昌賢
訴訟代理人 劉建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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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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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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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凱煜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北桃│104 年11月30│34,115元 │HA三五一六0四二│可暘│
│ │公司劉士傑 │分行 │日 │ │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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