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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泇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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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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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350─0 │ 1 │1000│
├─┼────────────┼───────────┼──┼──┤
│2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7─5 │ 1 │1000│
├─┼────────────┼───────────┼──┼──┤
│3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8─7 │ 1 │1000│
├─┼────────────┼───────────┼──┼──┤
│4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54─0 │ 1 │953 │
├─┼────────────┼───────────┼──┼──┤
│5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74─6 │ 1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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