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除,212,2016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泇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1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350─0  │ 1  │1000│
├─┼────────────┼───────────┼──┼──┤
│2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7─5  │ 1  │1000│
├─┼────────────┼───────────┼──┼──┤
│3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8─7  │ 1  │1000│
├─┼────────────┼───────────┼──┼──┤
│4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54─0  │ 1  │953 │
├─┼────────────┼───────────┼──┼──┤
│5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74─6  │ 1  │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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