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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孫錦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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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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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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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Z000000000│股票 │1 │17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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