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除,217,2016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長木、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馮維新(即馮長木、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662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28日屆滿(因其末日105 年3 月27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號│                    │                            │    │      │
├─┼──────────┼──────────────┼──┼───┤
│01│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七五六七─六│1張 │430 股│
├─┼──────────┼──────────────┼──┼───┤
│02│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九NX000八0二一─0│1張 │387 股│
├─┼──────────┼──────────────┼──┼───┤
│03│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X000三二九九─三│1張 │154 股│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