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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1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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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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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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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1─9 │ │ 1 │1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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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2─0 │ │ 1 │1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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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3─2 │ │ 1 │1000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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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4─4 │ │ 1 │1000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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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5─6 │ │ 1 │1000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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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6─8 │ │ 1 │1000 │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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