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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賴滉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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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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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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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一八九五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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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一八九六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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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一八九七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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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一八九八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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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一八九九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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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一九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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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一0四三 │ │1 │2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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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三四三四 │ │1 │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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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五七七九 │ │1 │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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