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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張芯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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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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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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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總穎廣告事業有限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月31日 │154,368元 │CC七二三九九九│張芯│
│1 │司潘木林 │桃園分行 │ │ │六 │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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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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