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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張美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682 號卷宗、105 年1 月1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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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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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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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田起重工程行 林│台中商業銀行楊梅分│105年1月10日 │22,798元 │YMA四000七│ │
│1 │於勝 │行 │ │ │三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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