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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凱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然因未依限期補正系爭支票受款人之完整名稱,經本院於105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35 號裁定駁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此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
而附表所載票據既未經本院准予為公示催告,則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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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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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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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凱達食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南崁分行│105 年1 月5 日│24,907元 │HA3828113 │美食家 │
│1 │廖定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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