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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鄭文鋒即鄭再來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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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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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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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00八六─NX─000一三五│ │1 │666 │ │
│01│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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