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慶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德
代 理 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001、002、004至006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編號001 、002 、004 至006 所示之5 紙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再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支票,其支票票號應為「UA四0一九八0二」,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各1 紙附於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卷宗可稽,而聲請人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准為對上開支票為公示催告時,於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民事裁定之支票附表股數欄亦為上開記載,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卷宗無誤;
嗣聲請人將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民事裁定之內容登載新聞紙,將上開支票之票號誤載為「UA四0一九八0」,此有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紙在卷可憑。
按支票之之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等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是就上開支票即難謂已經為合法之公示催告。
上述聲請人登報之票據內容既與上開支票不符,即不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
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支票所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 前段、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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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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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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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維湘實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龍潭分│104年8月12日 │94,475元 │AA三七二一二八│慶義│
│1 │劉美雲 │行 │ │ │0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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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啟益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4年8月25日 │203,360元 │AD一五一五一一│慶義│
│2 │林正宗 │潭分行 │ │ │六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順暉企業社 簡仲亮│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4年8月10日 │55,843元 │UA四0一九八0│慶義│
│3 │ │行 │ │ │二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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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順暉企業社 簡仲亮│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4年9月10日 │56,858元 │UA四0一九八一│慶義│
│4 │ │行 │ │ │二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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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張春綢 │渣打商業銀行莊敬分│104年8月5日 │67,158元 │AA四三七三一三│慶義│
│5 │ │行 │ │ │五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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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飛隆企業社何宗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4年9月12日 │208,559元 │AA二0五九二四│慶義│
│6 │ │桃園分行 │ │ │四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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