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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王乙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1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 月9 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5 年1 月1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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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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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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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三四三四六─三│ │1 │1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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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X00四六九七九─0│ │1 │110 │ │
│02│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五九四三0─三│ │1 │21 │ │
│03│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X00七一一0六─七│ │1 │23 │ │
│04│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五NX00七九九四一─八│ │1 │25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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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X00八五二二九─三│ │1 │27 │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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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八六九九0─六│ │1 │18 │ │
│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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