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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趙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50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9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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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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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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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八NX000六九0一─八│1 │200 │ │
│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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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九NX000九一六九─三│1 │155 │ │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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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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