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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邱翠玉(即徐成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股份分配協議書為據。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8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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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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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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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二一七四一五─│ │1 │1000│ │
│ │ │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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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二一七四一六─│ │1 │1000│ │
│ │ │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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