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佳信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忍
代 理 人 吳英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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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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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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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104年7月10日 │17,955元 │AI七五一三九0│佳信│
│1 │司 韓家宇 │行 │ │ │0 │塑膠│
│ │ │ │ │ │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邱俊│
│ │ │ │ │ │ │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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