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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8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屆滿(原應於105 年2 月7 日屆滿,適逢周六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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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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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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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D00六一八0四—0│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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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D00六一八0五—一│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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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D00六一八0六—三│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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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X0000二0八—九│股票│1 │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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