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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深圳市商貿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平
代 理 人 張慶林
相 對 人 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為人民幣5,917,649.28元(計算式:5,047,597.01+796,945.27+73 ,107 =5,917,649.28),換算新臺幣為29,410,717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5 年6 月17日,人民幣匯率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 :4.97計算;
5,917,649.28×4.97=29,410,7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 元,應再補繳2,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2,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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