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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焜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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