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亡,4,2017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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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元順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蔡成吉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成吉(男,民國0 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於民國96年1 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蔡成吉之子,相對人為民國0 年00月00日出生,於89年1 月16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亡字第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里長證明書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及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102 年至104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均查無其勞保投保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或入出境之事實,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9年1 月16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89年1 月16日失蹤,計至96年1 月16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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