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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趙殿鵬
再審相對人 黃燕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20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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