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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 原告 福泰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德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再審 被告 戴玉靜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周玉羣」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林曉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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