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相 對 人 謝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17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
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