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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50號
抗 告 人 陳增福
相 對 人 崑崙養生莊園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必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7日106 年度勞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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