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勞訴,2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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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提領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茗銓
訴訟代理人 游美齡
被 告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

又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聘僱人員契約書暨管理約定第16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足見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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