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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黃秋香即源豐行
田慶龍
被上訴人 徐子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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