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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永和
被 上訴人 劉秀花
朱藝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原重訴字第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9,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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