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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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暉麟
相 對 人 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暉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劉暉麟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暉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本院民國105 年11月23日北院豪民唐105 年度司司字第163 號函、股東同意書、105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4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4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6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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