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1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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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德潤
相 對 人 上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德潤(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0號)為上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上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財務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已經股東會承認。

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本院民國105 年11月17日桃院豪民唐105 年度司司字第209 號就任備查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4 、105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103 、104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清冊、、簿冊文件清冊、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會議簽名簿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09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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