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30,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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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蔡蕊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蕊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聯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聯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4日桃院豪民唐106 年度司司字第60號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1 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60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7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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