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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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