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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顏福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大真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聲請人應補正其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之3 之股東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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